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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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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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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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向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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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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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向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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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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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古腾堡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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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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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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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民初23980号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旭春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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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3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向旭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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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向旭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398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向旭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28元予原告佛山万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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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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