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环罚﹝2016﹞10号 | 市环保局 |
该单位排放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异常。经对该单位污水排放口及临时塑料管口所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排放口pH值为9.66、COD浓度为7930mg/L,临时塑料管口pH值为10.14、COD浓度为30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02000整(以违法行为当时的水污染物计算30日应缴纳排污费为基准计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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