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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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明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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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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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2-18 |
2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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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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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8-30 |
3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敬文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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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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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8-30 |
4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明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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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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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12-18 |
5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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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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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8-30 |
6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敬文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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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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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8-26 |
7 |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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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初20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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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8-12-17 |
8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明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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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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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2-13 |
9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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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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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8-12-18 |
10 |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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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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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8-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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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7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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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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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51号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37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陈小均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支付货款,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陈小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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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2 |
(2018)川07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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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敬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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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2089号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敬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沃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敬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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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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