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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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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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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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8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34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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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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