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周小平、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云香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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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执1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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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07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周玲玲、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庆丰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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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81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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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19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丁琴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其德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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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初10239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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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3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唐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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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执5901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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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1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骆开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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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恢252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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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9 |
| 6 |
周小平与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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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民初462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周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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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5-30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李晶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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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814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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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8-27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高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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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812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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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8-27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张云、陈茜、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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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124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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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1-01-19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罗运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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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执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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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11-1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黔0102民初134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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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9-08 |
| 2 | (2019)黔0102民初1343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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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9-08 |
| 3 | (2018)黔0102民初54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分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静 先银 向阳 史登会 游莎 宋黔华 李磊 乔甫敏 熊光明 李乾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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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9-05-19 |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 被告- 朱瑞云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费广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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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04-28 |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 被告- 潘艺海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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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04-28 |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胡均先 乔甫敏 卢文艳 宋黔华 安静 李磊 李乾益 熊光明 游莎 向阳 史登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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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8-08-16 |
| 7 | (2017)黔0111民初232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王汝松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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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12-19 |
| 8 | (2017)黔0111民初2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被告-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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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疏附县人民法院 | G21 | 2017-11-23 |
| 9 | (2017)黔0111民初313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被告- 李晶晶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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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11-23 |
| 10 | (2017)黔0111民初16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被告- 付庆丰 周玲玲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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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11-1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黔0111执恢252号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4 | 详情 |
| 2 | (2019)黔0111执1563号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0 | 详情 |
| 3 | (2018)黔0102执3798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4 | 详情 |
| 4 | (2017)黔0102执3376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6 | 详情 |
| 5 | (2017)黔0102执3382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6 | 详情 |
| 6 | (2017)黔0502执10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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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申22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袁维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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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你(你单位)、江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民申22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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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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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民初16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被告- 丁琴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吴其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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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丁琴、吴其德、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琴、吴其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061.2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7061.26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2020年2月18日止,但总计应以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2020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丁琴、吴其德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丁琴、吴其德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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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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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申22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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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你(你单位)、江顺,袁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民申2261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变更承办人通知书。上述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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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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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民初16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被告- 丁琴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吴其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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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黔0102民初161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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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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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终5692、5693、5723、6856号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 卢文艳 李振兴 易顺霞 张一林 黄浪 吴正祥 被上诉人-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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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振兴、卢文艳、黄浪、张一林、吴正祥、易顺霞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共四案,案号(2019)黔01民终5692、5693、5723、6856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5692案: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振兴、卢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信用卡本金63544元、手续费6354.4元、截至2017年12月26日的逾期利息6901.08元及之后的利息(支付标准为:以尚欠本金635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对李振兴提供的抵押物(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N86GCBF8GB055487,车牌号:贵CXR688)折价或者变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李振兴、卢文艳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李振兴、卢文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2078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李振兴、卢文艳负担1978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693案: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本金50710元、手续费5071元、截至2017年12月26日的逾期利息4195.16元及之后的利息(支付标准为:以尚欠本金507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对黄浪提供的抵押物(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WVAB1567FA143783,车牌号:贵FDB678)折价或者变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黄浪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黄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1616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李振兴、卢文艳负担151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723案: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本金32432元、手续费4216.16元、截至2017年12月27日的逾期利息3899.31元及之后的利息(支付标准为:以尚欠本金32,4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对张一林提供的抵押物(博翼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VSFKADL4EF933843,车牌号:贵DDR303)折价或者变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张一林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张一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1114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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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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