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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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5391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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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5391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发达家用电器经销处 林州市斯特朗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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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5391号之一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陶胜林:本院受理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陶胜林、黄玉玲、郑州市管城区发达家用电器经销处、林州市斯特朗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539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陶胜林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第G63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侵犯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产品上使用“”标识,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燃气灶产品上使用“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二、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陶胜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三、被告黄玉玲对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陶胜林的上述债务在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发达家用电器经销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五、被告林州市斯特朗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六、被告王志勇对被告林州市斯特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810元,被告深圳贝尔西门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陶胜林、黄玉玲共同负担15090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发达家用电器经销处负担200元,被告林州市斯特朗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勇共同负担100元。本院退回原告15390元。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二年六月十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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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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