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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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环罚【2018】6号 | 永吉县环境保护局 |
永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8〕6号吉林星源水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598827028F地址:永吉县岔路河镇星星哨水库发电厂下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丽霞我局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审批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8年4月27日,在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主张该水务公司时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划拨到你公司,划拨时档案丢失,手续缺失,你公司不知道该水务公司无环保验收手续,认为该水务公司已运营,应存在相关手续,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我局认为,你公司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取得该水厂,手续丢失不能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未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驰(身份证号码:220202********421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账号:072010201012013000000102开户行: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交罚没款时备注写上环保罚没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吉县人民政府或者吉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吉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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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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