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大黄蜂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嘉定区兴贤路1388号3幢121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钮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民终206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5-29
    2

    原告钮亚林与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6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钮亚林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8-03-26 2018-07-03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赵铁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1民终159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0 2017-11-21
    4

    赵铁民、赵秀粉等与叶钢明、杨燕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0111民初105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可可
    赵子瑞
    赵秀粉
    赵铁民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7-06-13 2017-12-18
    5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刚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终4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刘刚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28 2017-10-30
    6

    原告钮亚林与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4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钮亚林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6-09-12 2016-10-2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01民终206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钮亚林 刘刚 陈蓉 张越 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84 2020-04-30
    2 (2019)川01民终206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刚 钮亚林 陈蓉 张越 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20-01-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7民初845号原告钮亚林诉被告刘刚、陈蓉、张越、上海大黄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7民初845号 -

    原告- 钮亚林 当事人-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845号原告钮亚林诉被告刘刚、陈蓉、张越、上海大黄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陈蓉、张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钮亚林赔偿263170.17元;二、被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刘刚、陈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刘刚、陈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钮亚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被告张越负担379.8元,由刘刚、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6-28
    2

    (2019)川0107民初845号原告钮亚林与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7民初8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钮亚林 被告- 刘刚 张越 陈蓉 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845号原告钮亚林与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六被告赔偿原告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2月10日医疗费用247080.17元,人血红蛋白费用2200元,营养费1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元,护理用品费用1530元,交通费用1000元,以上共计279810.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后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或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3-06
    3

    (2017)川0107民初6610号原告钮亚林诉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6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钮亚林 被告- 刘刚 张越 陈蓉 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6610号原告钮亚林诉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陈蓉、张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钮亚林赔偿242285.14元;二、被告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刘刚、陈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刘刚、陈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钮亚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告张越负担373元,由刘刚、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3-30
    4

    (2017)川0107民初66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07民初6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钮亚林 被告- 刘刚 张越 陈蓉 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6610号原告钮亚林与被告刘刚、张越、陈蓉、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7765元,人血白蛋白费用5500元,营养费10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60元,交通费3000,护理用品费用978元,以上合计2733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10-3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