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公(网)行罚决字[2020]05144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3日上午9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的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因程序开发设计疏漏,由该公司开发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移动应用存在未向公众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等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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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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