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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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章贡区波达管业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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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3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章贡区波达管业经销部 被告- 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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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3119号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章贡区波达管业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事项: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9748元及相应利息1419.99元(以897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从2021年7月1日暂算至2021年10月8日(100天),此后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计91167、9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附:承办法官:邓文科,0797-7223498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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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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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永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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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6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永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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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永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通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刘迪驰联系电话:0797-8303091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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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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