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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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5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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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11 |
| 2 |
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与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易海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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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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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3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1972执152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108号应诉送达公告(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易海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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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 被告- 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 易海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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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8号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易海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东柏布业店诉被告东莞市烨荣服饰有限公司、易海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两被告向原告采购针织面料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经双方对账统计在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5日交易期间,两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85154.8元,至今仍有215154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515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函费1500元及律师费6000元;3.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在虎门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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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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