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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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伊农(种子)罚〔2018〕003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伊农(种子)罚〔2018〕003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闫明新性别:男年龄:38单位名称:营城子春亿种子商店住(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杂木村 当事人经营销售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种子经营期未按规定备案案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两案并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案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认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伊通农联社政务大厅分社银行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农业委员会或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18年01年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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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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