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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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一稽罚[2020]10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你单位2016年12月将2笔借款无偿提供给青田县金龙电站和青田县龙潭电站使用,利息合计金额35319.37元。2017年12月将2笔借款无偿提供给青田县龙潭电站和青田县三溪口水电有限公司使用,利息合计金额7467.50元。2018年1月将1笔借款无偿提供给青田县三溪口水电有限公司使用,利息金额2175.00元;9月将1笔借款无偿提供给青田县龙潭电站使用,利息金额1885.00元;12月将6笔借款无偿提供给青田县金龙电站使用,利息合计金额15043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借款利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以后未调整过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在计算企业借款利息的时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对外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表。其中涉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为4.75%。三年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1836.62元(2016年2119.17元、2017年448.05元、2018年9025.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8.37元(2016年21.19元、2017年4.48元、2018年92.70元)。2.企业所得税问题你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向个人借款,负担的利息支出允许予以税前抵扣,但同时又将部分资金无偿借给其他企业,该部分被占用的资金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2016年对外借款实际负担的年利率为12.63%(由于合同利率在年中有调整,故根据2016年实际支付利息除以2016年借款本金所得),2017年对外借款实际负担的年利率为11%,2018年对外借款实际负担的年利率为11%。据此计算出的2016年无偿借款部分占用资金所负担的利息支出为102507.99元;2017年无偿借款部分占用资金所负担的利息支出为为167352.78元;2018年无偿借款部分占用资金所负担的利息支出为为208511.11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6418999.40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507.99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7.1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521380.2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30345.0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04749.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5595.21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1898216.06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352.7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9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65541.9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16385.4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74554.0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1831.47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1957303.97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511.1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6.1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165258.9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41314.7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89325.9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1988.74元。三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9415.42元。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属于纳税人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罚决定:处以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9415.4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59707.7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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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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