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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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南交罚[2021]04409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9月07日13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诗贵驾驶桂KA5709-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9月7日11时50分在西乡塘客运站发班去往玉林汽车总站,站内配客2人;12时30分途经金桥客运站,站内配客2人;13时30分,途经埌东客运站,站内配客9人。13时45分,途经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路边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去往玉林汽车总站,该车在南宁市的配客站为西乡塘客运站,金桥客运站,琅东客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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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2 | 桂玉交运政罚〔2021〕010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19日19时3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市教育东路路段检查发现玉林运美奔鹿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宁衍驾驶车牌号为桂K-A6556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规上客1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各1份。玉林运美奔鹿运输有限公司(桂K-A6556)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月1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月2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655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7.现场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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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详情 |
3 | 桂玉容交运(2019)0045号 | 容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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