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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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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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4执异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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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28 |
2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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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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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15 |
3 |
20执恢428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同阳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马佳增、史海霞、郑德强、房启敏、马克初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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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恢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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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27 |
4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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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5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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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3 |
5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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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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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15 |
6 |
聂迪等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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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8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聂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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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29 |
7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来福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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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73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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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6 |
8 |
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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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执异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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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3 |
9 |
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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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执异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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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3 |
10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富辉棉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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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8执2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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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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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鄂1127执异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被告- 湖北玉烨服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汪家洋 王燕 汪晓虎 广州市采依服饰有限公司 湖北恋采依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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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G40 | 2020-09-30 |
2 | (2020)鄂01执异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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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3 | (2017)鄂01执11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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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4 | (2020)鄂01执异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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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5 | (2020)鄂01执异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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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6 | (2020)鄂01执异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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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7 | (2020)鄂01执异2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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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8 | (2020)鄂01执异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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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9 | (2017)鄂01执1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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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10 | (2020)鄂01执异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武汉市金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李友全 刘斌 程重辉金中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变更该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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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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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5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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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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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55号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伟、蔡丽君、薛利铭、刘雨村、陈敬岳、陈伟雄: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55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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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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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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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357号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4919871.2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033515.49及罚息37444887.02元(罚息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寄出上加收50%计算);2.黎婉玲、香明禧对上述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第一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黎婉玲及香明禧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请总金额为223398273.7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黎婉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明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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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1)粤0606民初63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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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忠文 黄慧聪 陈胜辉 周丽萍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贾琪 林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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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林俏明、黄慧聪、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陈胜辉、林俏明、何忠文、贾琪、黄慧聪、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988201.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1)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以本金46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3)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4)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5)以本金53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6)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1)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2)以本金46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4)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8%计算;(5)以本金53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8%计算;(6)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988201.36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9390116.27元、罚息4635493.13元、复利573947.35元,合计共14599556.75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陈胜辉、林俏明、何忠文、贾琪、黄慧聪、周丽萍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陈胜辉提供质押担保的以下人寿保险单: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883984513798);2.陈胜辉信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01735527)的现金价值及分红收益在最高额25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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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2021)粤0606民初53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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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燕冰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劳锡澎 黎洪伟 何爱愉 陈敏莉 岑树添 黎洁珊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邓佩珊 龙锡池 欧少欢 劳锡圻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韦润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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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黎洁珊、韦润潮、邓佩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40581.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月9日的利息为50155.8元,2015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11140581.95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11140581.95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50155.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4456604.13元、罚息2058779.54元、复利30095.99元,合计6545479.66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竺、陈振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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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5 |
(2021)粤0606民初53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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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3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彩云 何启恒 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林俏明 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 陈胜辉 张凤心 高俭文 黎展鹏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黎燕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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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林俏明、江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59151.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月9日的利息为54492.88元,2015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10459151.6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1)以本金452607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2)以本金5933072.6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54492.8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4184009.31元、罚息1932591.66元、复利32698.45元,合计6149299.41元];二、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在最高额14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艺思、张伟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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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6 |
(2021)粤0604执异3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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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3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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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3号蔡永强、冯国伟: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9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李丹丹书记员:冯裕雯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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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7 |
(2021)粤0604执异3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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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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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62号蔡永强、冯国伟: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9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李丹丹书记员:冯裕雯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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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8 |
(2021)粤0604执异3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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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55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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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355号蔡永强、冯国伟:关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10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李丹丹书记员:冯裕雯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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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9 |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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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韦翠群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梁炳辉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何佩玲 吴健民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淑娟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吴明杰 吴倩玲 陈卓庭 韦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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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353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9908.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3990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2220026.53元、罚息1110013.26元、复利81259.06元,合计共3411298.85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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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10 |
(2021)粤0606民初53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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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3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彩云 何启恒 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林俏明 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 陈胜辉 张凤心 高俭文 黎展鹏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黎燕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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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俏明、江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42443.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52049.1元,2015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6142443.9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6142443.91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52049.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2378354.28元、罚息1091768.22元、复利88310.12元,合计3558432.62元];二、被告佛山市烨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启恒、黎燕敏、黎展鹏、高俭文、张凤心、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在最高额9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艺思、张伟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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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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