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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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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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6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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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4 |
2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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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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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4-14 |
3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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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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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5-24 |
4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天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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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特47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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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6 |
5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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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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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5 |
6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凯达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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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3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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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10 | 2019-02-26 |
7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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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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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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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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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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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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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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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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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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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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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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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95.5元;二、被告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5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30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彭荧荧。联系电话:0755-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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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0 |
2 |
(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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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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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26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综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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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21)粤0309执1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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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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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63号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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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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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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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3929.75元;二、被告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钟国良联系电话:2108760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002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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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5 |
(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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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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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397号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刘晓芳联系电话:0755-210874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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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6 |
(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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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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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深圳市翰祥兴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7264.8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769.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每月货款应付款日暂算至2020年4月30日,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上述两项费用共计89034.1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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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7 |
(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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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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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0418号案件的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3929.75元及与其违约金56705.82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3日14时15分在大浪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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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8 |
(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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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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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6月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汪钰林联系电话:210880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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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9 |
(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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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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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4344号: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博裕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2日16时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许瀚丹联系电话:210507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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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10 |
(2019)粤0306执78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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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7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凯达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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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7845号深圳市华凯达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诺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2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7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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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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