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江门市万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785民初18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万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14 |
2 |
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783民初2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1 |
3 |
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783民初2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4 |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佛川、张子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83民初5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04 |
5 |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佛川、张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83民初52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04 |
6 |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全文豪、黄佛川、张子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97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6-28 |
7 |
台山市爱力信橱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81执16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爱力信橱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05 |
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民终675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17 |
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民终678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17 |
10 |
台山市爱力信橱柜有限公司、罗晓先与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7民终1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台山市爱力信橱柜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12-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银筑贸易行 被告- 开平万冠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刘杜荣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7-12-31 |
2 | (2017)湘0424执29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被告- 付明文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09-10 |
3 | (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德碧 被告- 潘启明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6-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6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张子宇 黄佛川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 本院受理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431582.83元;二、被告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1582.83元为基数,第一段从2019年7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段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110382021-08-0516:36:29:0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2 |
(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6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152762021-05-0715:56:28:842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1)粤0106民初6170号广州市钢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广东荣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佛川、张子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
展开
|
2021-05-07 |
3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四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佛川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子宇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四黄佛川、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两份。上诉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的错误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2-18 |
4 |
(2020)粤1972民初9771号之一判决公告(黄佛川、张子宇)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97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佛川 全文豪 张子宇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9771号之一黄佛川(44252919640904XXXX)、张子宇(34020419690330XXXX):本院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文豪、第三人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全文豪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3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1-29 |
5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张子宇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三黄佛川、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黄佛川、张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9月16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黄佛川、张子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黄佛川、张子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黄佛川、张子宇、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4.73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6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一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张子宇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一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平三建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答辩状、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黄佛川、张子宇、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是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施工单位,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将前述项目所涉的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结算,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3347.2元。但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催款期间开平三建公司声称相关工程是由黄佛川负责,由黄佛川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另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系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发包方,应当与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平三建公司称案涉工程由张子宇与黄佛川共同向其承包,原告认为张子宇与黄佛川之间属于合伙或合作性质,张子宇与黄佛川均应当对案涉工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3607)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7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黄佛川: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平三建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答辩状、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黄佛川、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是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施工单位,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将前述项目所涉的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结算,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3347.2元。但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催款期间开平三建公司声称相关工程是由黄佛川负责,由黄佛川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另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系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发包方,应当与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3607)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5-26 |
8 |
(2018)粤20民终7667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民终76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杨安荣 刘远华 被上诉人- 中山市泰立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庆华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667号中山市泰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远华、杨安荣、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吴庆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1-30 |
9 |
(2018)粤0104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104执1566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1566号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你方未自动全部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8093号裁决书确定义务,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书,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过户等裁定书,以及审计、评估等鉴定报告等,不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523361382018-10-1915:48:28:641(2018)粤0104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公告,履行,送达,确定1141188 收起
...
展开
|
2018-10-1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