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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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安监管罚(2017)01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5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5月5日,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电工申素华违规操作起重机械,导致外协员工邹俊宏重伤。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导致员工重伤,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节从重。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2份,《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起重机械;本机关于2017年0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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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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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40012000028975_00 | 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 无效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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