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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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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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恢6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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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09 | 2018-08-21 |
2 |
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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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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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09 | 2018-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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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9民初127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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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7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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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西路157号1-2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27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3758.3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诸暨永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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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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