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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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国华与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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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陆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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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陆国华与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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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陆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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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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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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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姚伟珍与上海浩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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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姚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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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姚伟珍与上海浩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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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姚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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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戎金花与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顾慧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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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戎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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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林凤与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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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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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林凤与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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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强林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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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林凤与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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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强林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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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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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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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306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光辉 当事人-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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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30651号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辉与被告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协助原告将位于本市闵行区龙吴路5599弄100号401室、402室房屋产权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41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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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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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国华 当事人-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被告-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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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本院受理陆国华诉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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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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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光辉 当事人-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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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4号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辉与被告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协助原告将位于本市闵行区龙吴路5599弄100号401室、402室房屋产权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原告负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41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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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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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国华 被告-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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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陆国华诉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院部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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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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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陆国华 当事人-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被告- 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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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3793号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本院受理陆国华诉被告上海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升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院部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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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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