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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股份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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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3民初105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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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18
    2

    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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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1民终178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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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30
    3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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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6执保7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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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31
    4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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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6财保1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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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3-11
    5

    鑫泰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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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02执保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鑫泰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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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2-18
    6

    湖南天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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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民终1751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曾惠芬
    湖南天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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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2-25
    7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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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民申3046号 清算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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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26
    8

    陕西易居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西安国中星城置业,西安渊垣实业,阳光城集团股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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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13民初686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易居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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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1-04-27
    9

    湖南天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惠芬、张津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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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执保22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湖南天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惠芬
    张津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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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1-01-03
    10

    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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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民辖终85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上诉人-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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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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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1275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石合元 被告-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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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石合元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云南明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内部承包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柱刚、被告云南明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连带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625474.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柱刚、被告云南明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剩余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3.85%的标准支付逾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为171255.45元);4、请求判令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等。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法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2021年10月29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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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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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17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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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闽058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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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3

    [上诉状副本]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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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22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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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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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4

    [裁判文书]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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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17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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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4元,由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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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1
    5

    [裁判文书]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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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22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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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54元,由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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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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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17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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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5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对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绣花公司)拖欠原告本金6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利息为743509.9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之贷款月利率0.84%加收50%,即月利率1.26%计至债权受让之日,即2011年10月9日,为786970.8)承担清偿责任,本息合计为2190480.7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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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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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2522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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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湖贸易中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5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对石狮市鸿发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轻工公司)拖欠原告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利息为5517267.1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之贷款年利率13.176%加收50%,即年利率19.764%计算罚息至债权受让之日,即2011年10约9日,为1076082.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息合计为7293349.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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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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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498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石狮市闽南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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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371W):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闽南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9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原告石狮市闽南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补充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闽南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不得执行拟拍卖的标的物即民生路400号新湖集团大厦;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林清溪速录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黄)、0595-88617630(杨) 收起

    ... 展开
    2017-11-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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