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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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马红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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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302执17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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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8 |
2 |
大连正通客运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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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11民初7108号之一 | 产品责任纠纷 |
申请人-大连正通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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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6 |
3 |
李志军、张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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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286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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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6 |
4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旭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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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59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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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0 |
5 |
西宁九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福、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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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6民初31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宁九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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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9 |
6 |
王丰英、王香花等与宋希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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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5民初11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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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14 |
7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马红雁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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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302执73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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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1 |
8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马军、李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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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6民初3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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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8 |
9 |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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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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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2 |
10 |
曹丰、黄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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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执恢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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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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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2民终36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朱俊芝 被上诉人-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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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8-18 |
2 | (2019)闽0206民初834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郑州千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千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田玉娟 田宗鑫 朱俊芝 梁旺 李安堂 葛超 韩振平 陈斌 张飞 彭月光 杨才生 倪良波 李新奇 余进友 牛庆利 王军 孙刚 何玮 张祝兵 张传领 霍红卫 叶辉 王春鑫 刘应武 黄冰 刘江 米兆命 陈建东 刘玉春 崔超伟 周煌 赵明海 王志魁 赵四平 卢虎 张苏涛 吴学健 魏明建 陈建华 郝国明 任立春 翟夫水 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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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20-04-26 |
3 | (2018)闽0206民初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千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千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田玉娟 田宗鑫 朱俊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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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20-03-27 |
4 | (2018)闽0206民初12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新顺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南路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长沙新顺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省德意顺物流有限公司 胡平 黄华 曹丰 秦小珍 丁馨 张森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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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3-20 |
5 | (2019)闽0206民初4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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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3-13 |
6 | (2018)闽0206民初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千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千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田玉娟 田宗鑫 朱俊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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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3-03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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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9-10-17 |
8 | (2018)闽0206民初7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罗源湾滨海公交有限公司 张仙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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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07-16 |
9 | - | -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新顺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南路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长沙新顺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胡平 黄华 曹丰 秦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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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6-04 |
10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千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千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田玉娟 田宗鑫 朱俊芝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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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9-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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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34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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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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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1500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500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8802.75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994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总装车间)[不动产权证号:厦地房证0019462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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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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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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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本金399999.8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为855元,罚息为106.88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4430元、保全费2599元;二、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CA8788、津CA1390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对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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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3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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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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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本金298610.88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为614.64元,罚息为138.29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1179元、保全费2074元;二、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C12735、津C12781、津AZ9283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对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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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4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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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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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本金399999.8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为823.33元,罚息为102.92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4429元、保全费2599元;二、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CA1780、津CA2376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对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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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5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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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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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本金1698125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为3360.87元,罚息为581.69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0833元、保全费5000元;二、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AZ8525、津AZ8652、津AZ8631、津AZ8653、津AZ9361、津AZ8515、津AZ8603、津AZ9370、津AZ8601、津AZ9376、津AZ8629、津AZ8583、津AZ8602、津AZ8613、津AZ8625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对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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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6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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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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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本金762833.21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为1570.17元,罚息为320.32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3953元、保全费4467元;二、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AZ6302、津AZ6386、津AZ6320、津AZ6331、津AZ6319、津AZ6328、津AZ6353、津AZ6285、津AZ6506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对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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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7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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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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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6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林盼望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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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8 |
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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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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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4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林盼望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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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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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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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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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5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林盼望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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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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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公告(2020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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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3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吴金星 徐士明 王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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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吴金星、徐士明、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3737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林盼望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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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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