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应急罚〔2019〕02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本机关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4-1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