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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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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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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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熊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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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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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张茂军、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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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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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华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钱显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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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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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陈春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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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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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金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山市小榄镇金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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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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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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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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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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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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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万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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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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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金富工艺品有限公司、罗连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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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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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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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9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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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9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茂军 张梅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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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9154号张茂军、张梅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茂军、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茂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7月24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梅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7月24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张茂军负担62元,被告张梅花负担19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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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2 |
(2018)粤207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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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高要区华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钱显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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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6202号钱显港: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华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钱显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显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钱显港负担48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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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3 |
(2018)粤2072民初915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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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9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茂军 张梅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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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9154号张梅花、张茂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茂军、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053元,2018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25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梅花、张茂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10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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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4 |
(2018)粤2072民初915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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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9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茂军 张梅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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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9154号张茂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茂军、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053元,2018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25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茂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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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5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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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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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改判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连带支付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6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的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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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6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判决公告正本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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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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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涛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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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7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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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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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6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的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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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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