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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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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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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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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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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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微晶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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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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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53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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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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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山京昂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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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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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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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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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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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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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常州兆达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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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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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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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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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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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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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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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杨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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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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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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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3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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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11-0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94号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13037.94元及滞纳金(以1303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原告沈海诉被告杨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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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2 |
原告原告沈海诉被告杨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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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7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海 当事人-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江畔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杨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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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沈海诉被告杨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11-0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742号杨金飞:本院对原告原告沈海诉被告杨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海工资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江畔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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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3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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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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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日期:2021-09-2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96号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诉讼请求变更通知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及其附件《供气装置租赁协议》,并返还原告供气装置(详见供气装置租赁协议第一条供气装置数量、规格)。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83659.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滞纳金为38205.64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滞纳金以272919.15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为3547.95元;2021年5月15日后,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未达到年最低购买量应付价款12347.8元(不含增值税);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郑煊埼诉被告候敬东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长河、孙星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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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原告郑煊埼诉被告候敬东抚养费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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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煊埼 当事人-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候敬东抚养费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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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煊埼诉被告候敬东抚养费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7-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096号候敬东:本院受理原告郑煊埼诉被告候敬东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抚养费由每月300元调增至每月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承办法官:徐馨联系电话:025-8376872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凌健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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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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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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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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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7-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94号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037.94元及滞纳金(以1303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利率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七月二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郑煊埼诉被告候敬东抚养费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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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6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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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3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被告- 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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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6-2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96号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83659.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滞纳金为38205.64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滞纳金以272919.15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为3547.95元;2021年5月15日后,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未达到年最低购买量应付价款12347.8元(不含增值税);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刘玉姐诉被告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进友、张丽、张勇、佴宗革、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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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7 |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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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23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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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9-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96号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83659.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滞纳金为38205.64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滞纳金以272919.15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为3547.95元;2021年5月15日后,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未达到年最低购买量应付价款12347.8元(不含增值税);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芮红民诉被告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栾荣华诉被告蔡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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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8 |
送达裁判文书——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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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新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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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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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9 |
送达裁判文书——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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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杨建新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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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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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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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杨建新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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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18号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杨建新、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9月14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路110号金桥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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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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