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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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银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华微百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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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终3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深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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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9 |
2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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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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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3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珍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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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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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4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元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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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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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5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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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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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6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少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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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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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7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探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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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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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8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小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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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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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9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尤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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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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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10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若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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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046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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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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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亲日 陈明雄 郭绍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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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03 | 2020-11-26 |
2 | (2020)琼民终3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深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镇江华微百货有限公司 沈阳深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银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赫 潘国平 杨美琴 唐晓丹 唐树勋 赵玉梅 唐晓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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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20-08-27 |
3 | (2019)琼01民初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天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学成 齐桂玲 曹波 刘丽颖 曹超 曹越 张娇 张思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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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3 | 2020-08-23 |
4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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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6 | 2020-08-16 |
5 | (2019)琼0106民初13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海洲 梁香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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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7-30 |
6 | (2019)琼01民初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天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学成 齐桂玲 曹波 刘丽颖 曹超 曹越 张娇 张思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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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0 | 2020-06-14 |
7 | (2018)琼01民初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执人海南罗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博大兰花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晨华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夏冰 胡郁金。在执行过程中 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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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20-05-17 |
8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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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02 | 2020-04-28 |
9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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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7 | 2020-04-26 |
10 | (2019)琼01民初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镇江华微百货有限公司 沈阳深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银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赫 潘国平 杨美琴 唐晓丹 唐树勋 赵玉梅 唐晓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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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7 | 2020-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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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8民初45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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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45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薛志宇 李维信 郭毅 李鑫 海南贝尔呼叫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 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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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4599号海南贝尔呼叫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郭荣: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毅、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贝尔呼叫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鑫、郭荣、李维信、薛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毅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农商银社/行2017年个贷字第013号)项下贷款于2020年3月20日到期,被告郭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429321.1元及利息、复利[利息19429321.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复利以296255.5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并支付律师服务费258627.88元;二、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海南天骋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及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共计4118.95平方米房屋及对应分摊的275.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008号抵押权证】;三、被告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海南贝尔呼叫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鑫、被告郭荣、被告李维信、被告薛志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53.46元(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毅、被告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海南贝尔呼叫与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鑫、被告郭荣、被告李维信、被告薛志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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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2 |
(2021)琼0108民初27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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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7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崔文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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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794号崔文宏:本院审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文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文宏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款56470.77元、利息7502.76元、取现手续费2560.74元、随用金未到期手续费140.34元、违约金35654.67元;二、被告崔文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22元,由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6.82元,由被告崔文宏负担2809.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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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琼0108民初133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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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33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推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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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3310号冯推宇: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推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琼0108民初1331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5月26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6220272645)透支款本金29557.43元、利息3275.56元、违约金7173.87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41606.8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欠款本金29557.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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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4 |
(2021)琼0108民初155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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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蒙美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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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47号蒙美金: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美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8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1990008865)透支款本金103498.09元、利息4154.16元、违约金5304.99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律师服务费),合计114557.2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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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5 |
(2021)琼0108民初156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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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63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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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30号付太平: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5月26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8220002212)透支款本金69502.91元、利息5121.03元、违约金14599.42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90823.3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欠款本金69502.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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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6 |
(2021)琼0108民初155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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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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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69号吴敏: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8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2220671308)透支款本金18301.20元、利息1443.58元、分期手续费954.55元、违约金4162.53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26461.8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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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7 |
(2021)琼0108民初156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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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6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华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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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16号杨华均: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5月26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6220076913)透支款本金64852.99元、利息3455.48元、分期手续费3422.1元、违约金15868.21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89198.7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欠款本金64852.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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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8 |
(2021)琼0108民初155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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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林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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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40号周林妹: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8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1990479199)透支款本金30373.13元、利息2253.02元、随用金未到期手续费211.91元、违约金10637.7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45075.7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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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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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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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源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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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74号郑源满: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源满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8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1990565005)透支款本金47930.51元、利息4447.59元、违约金19849.42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73827.5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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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10 |
(2021)琼0108民初156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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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6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武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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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36号文武越: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武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5月26日的信用卡(卡号6251266220183040)透支款本金83531.31元、利息3737.42元、分期手续费12170.69元、违约金18691.71元以及原告支付的诉讼及报案服务费1600元(其中含1500元律师服务费),合计119731.1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以欠款本金83531.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最低10元;对所有未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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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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