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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控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4002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索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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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102民初8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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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28
    2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米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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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63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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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09-18
    3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联科电子有限公司、钟素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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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80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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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2-23
    4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如意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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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陕0402民初2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如意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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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019-04-25 2019-05-16
    5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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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民初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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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19-02-18 2019-06-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47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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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470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兴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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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709号深圳市兴宏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8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7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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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2

    (2020)粤03执6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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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好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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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63号深圳市好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03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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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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