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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48--162号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71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7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恒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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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8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恒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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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07
    2

    陈恒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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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8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恒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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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07
    3

    陈恒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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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8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恒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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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07
    4

    陈恒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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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8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恒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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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07
    5

    陈恒廖、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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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87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恒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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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07
    6

    曹文侯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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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4民初150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曹文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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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8-11
    7

    广州市鹿城宾馆旅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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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2065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鹿城宾馆旅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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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9-26
    8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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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865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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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9-26
    9

    广州机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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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620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州机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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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25
    10

    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与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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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43416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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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5-28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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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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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8)闽06破申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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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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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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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6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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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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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2017)京03民初3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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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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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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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对广州真面目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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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强清164号 -

    当事人- 广州真面目喷画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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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强清164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粤01清申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人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广州真面目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7月5日作出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案号:(2021)粤01强清164号】,依法指定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真面目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909;联系电话:020-83720025,15692003675;联系人:冯新星),由李朋波任清算组负责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广州真面目喷画制作有限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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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粤01清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司对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下称“环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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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清申161号 -

    当事人- 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广州产权交易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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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强清17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粤01清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司对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下称“环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作为环盛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刘文光。环盛公司债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706室;联系人:王卫浩;电话:1552132508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预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环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其它事宜,也请与清算组联系。特此公告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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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3

    广州产权交易所申请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强制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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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清申161号 -

    当事人- 广州产权交易所 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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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清申161号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申请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强制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清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广州市环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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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4

    (2020)粤0105执恢3号史小慧与叶志明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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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恢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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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恢3号叶志明:申请执行人史小慧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志明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5执3884号、(2020)粤0105执恢3号。现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志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7AY97的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拍卖所得款359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志明(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坪田镇龙头村委会理地村99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012085413)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执行人叶志明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恢3号之一执行款分配方案壹份,款项分配情况:1.扣除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本案司法拍卖辅助费3594元;2.扣除申请执行人史小慧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合计22350元、停车费合计5000元;3.剩余款项328456元,因被执行人的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款项,本次分配款项以每案的本金、诉讼费等作为基数按比例分配;4.(2020)粤010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51189.26元;5.(2020)粤0105执1162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76684.13元;6.(2020)粤0105执1164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76887.64元;7.(2019)粤0105执1943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99426.28元;8.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执1977号案向本院参与分配,可分得案款15606.75元;9.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执5109号案向本院参与分配,可分得案款4435.74元。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分配决定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决定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决定分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020)粤0105执恢3号之一执行款分配方案即发生法律效力。538653782021-04-0812:53:13:774联系人:张烈兵、温颖祺(2020)粤0105执恢3号史小慧与叶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叶志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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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5

    (2020)粤0105执恢3号史小慧与叶志明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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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恢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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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恢3号叶志明:申请执行人史小慧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志明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5执3884号、(2020)粤0105执恢3号。现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志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7AY97的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拍卖所得款359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志明(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坪田镇龙头村委会理地村99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012085413)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执行人叶志明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恢3号执行款分配方案壹份,款项分配情况:1.扣除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本案司法拍卖辅助费3594元;2.扣除申请执行人史小慧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合计22350元、停车费合计5000元;3.剩余款项328456元,因被执行人的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款项,本次分配款项以每案的本金、诉讼费等作为基数按比例分配;4.(2020)粤010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51189.26元;5.(2020)粤0105执1162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76684.13元;6.(2020)粤0105执1164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76887.64元;7.(2019)粤0105执1943号案申请执行人可实际分得案款99426.28元;8.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执1977号案向本院参与分配,可分得案款15606.75元;9.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执5109号案向本院参与分配,可分得案款4435.74元。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分配决定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决定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决定分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020)粤0105执恢3号之一执行款分配方案即发生法律效力。538270762021-03-1113:28:45:26联系人:张烈兵、温颖祺(2020)粤0105执恢3号史小慧与叶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叶志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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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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