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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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王瑞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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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98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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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10-16 |
2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罗惠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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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69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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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10-20 |
3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何明燕、陈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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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982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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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10-20 |
4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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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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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徐嘉怡、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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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徐嘉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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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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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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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罗惠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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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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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何明燕、陈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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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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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宇波分公司与王瑞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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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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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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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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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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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576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财产保全费596元,均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0501092021-09-1316:11:16:710联系人:王悦、李新程(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王悦、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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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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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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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租赁保证金合计57600元及支付逾期返还利息(以5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5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信用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539424562021-05-2719:36:51:911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2021)粤0106民初1712号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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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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