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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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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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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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1 |
2 |
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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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14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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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5-21 |
3 |
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达志、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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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604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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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6-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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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3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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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4071号查扣冻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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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0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达志 被告- 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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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071号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达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07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039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承办人:张庆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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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2 |
(2019)粤0305执407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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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0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达志 被告- 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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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071号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达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071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承办人:张庆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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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3 |
(2019)粤03执21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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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1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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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140号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游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50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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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4 |
(2019)粤0305执40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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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0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达志 被告- 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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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071号深圳市腾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达志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604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0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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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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