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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亨德森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14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克媛、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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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克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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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泰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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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邹炀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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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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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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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沈光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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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沈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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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艳君、田建功等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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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李艳君
    田建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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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邹炀,亨德森杨,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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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邹炀
    亨德森杨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
    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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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邹炀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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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邹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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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彭菱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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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彭菱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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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韩城市泰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衡展,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邹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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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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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翰文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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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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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韩城市泰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邹炀 杨衡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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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14执3653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02 详情
    2 (2019)云0102执806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0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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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97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祥林 被告- 杨衡琦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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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7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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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8
    2

    (2021)云01执异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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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执异5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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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邹炀、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邹炀、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57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188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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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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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97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祥林 被告- 杨衡琦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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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林诉你(们)(2021)云0112民初97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承担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按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2.5%计算的6个月利息90,000元;二、以6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318,400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5月26日,逾期利息为71,610元),以上合计1,080,01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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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4

    (2021)云0111民初3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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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31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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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3160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0205.99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6月15日起自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871-67275806。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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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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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97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祥林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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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林诉你(们)(2021)云0112民初97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承担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按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2.5%计算的6个月利息90000元;2.以6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318400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5月26日,逾期利息为71610元),以上合计108001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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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6

    (2021)云0111民初3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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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31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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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3160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6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位于昆明市拓东路75号集成广场二楼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租金共计1809787.79元,逾期支付租赁的原告每日按被告应付租金额的0.5%收取违约金,原告每日将按被告应付租金额(欠交)的0.8%收取违约金。被告在交付了50000元的租金押金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现合同已届满终止,至今被告尚欠付原告租金9021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租金90211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063.3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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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7

    (2020)云0102民初2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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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29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邱虹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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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917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虹与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虹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5元,由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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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8

    (2020)云0102民初5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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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52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云红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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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200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红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红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被告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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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9

    (2020)云0102民初2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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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29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邱虹 被告-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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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917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虹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8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利息,利息以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月息2%计算,为196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自2018年11月1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80000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现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3332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适用程序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普吉路298号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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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10

    (2020)云0102民初5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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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52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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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200号: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按6%年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1625(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以上金额共计32162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即于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的上午0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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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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