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地税稽罚[2017]1号 |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2013年1月份发放2012年的年终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23.03元,2013年4月份发放的五一和清明节福利少扣缴个人所得税849.69元;2014年1月份发放2013年的年终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36.24元;2015年2月份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66.6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证明了你单位的纳税主体资格。2.从你单位取得的2013年1月31日61号记账凭证2页68号记账凭证1页、2013年3月31日3号记账凭证2页、2013年4月30日15号记账凭证2页、16号记账凭证1页、19号记账凭证1页、2013年明细分类账簿——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共3页、2014年1月明细分类账簿——应付职工薪酬1页;2014年1月31日53号记账凭证3页、124号记账凭证1页、2014年3月31日10号记账凭证2页、2014年1月明细分类账簿——应付职工薪酬3页、2014年1月明细分类账簿——其他应付款共2页;2015年2月28日44号记账凭证2页、47号记账凭证1页、2015年3月31日20号记账凭证2页、2015年1月明细分类账簿——应付职工薪酬2页、明细分类账簿——其他应付款2页;2017年3月20日对你单位主办会计胡祎婷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鸿滨,经营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3号)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发放工资、资金和福利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已构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37.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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