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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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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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 郑永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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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妙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郑永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01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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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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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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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李妙娟 郑永灿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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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妙娟、郑永灿: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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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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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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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被告-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郑永灿 李妙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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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本院受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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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4 |
(2015)杭上商初字第5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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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被告-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郑永灿 李妙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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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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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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