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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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潘兴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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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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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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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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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潘兴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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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603号潘兴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贵州中慧宝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00955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调整为每日0.3%,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础,自货款到期日次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88333元);2、判令被告潘兴米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4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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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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