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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业基岩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B座9层9B03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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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民辖终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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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9-26
    2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初33044执保4588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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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保458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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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28
    3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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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特378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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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31
    4

    钟泰文;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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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203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钟泰文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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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09-21
    5

    徐念朝、赵本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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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037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念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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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2020-09-30
    6

    李君燕、李建国、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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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4民终7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
    李君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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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31
    7

    赵楚雄与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熊建国、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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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03民初10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赵楚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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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08-12
    8

    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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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8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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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06-24
    9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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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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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0 2020-07-01
    10

    赵本庆与徐念朝、欧阳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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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赵本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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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2020-09-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274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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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74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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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7442号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徐念朝、欧阳琪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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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2

    (2019)粤0307民初654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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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65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徐念朝 被告- 欧阳琪 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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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6545号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念朝诉被告欧阳琪、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6545号上诉人徐念朝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欧阳琪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改判(2019)粤0307民初6545号判决第一项为欧阳琪向徐念朝支付工程款28971元(即减少55788元)。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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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3

    (2019)粤0307民初6545号公告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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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65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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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6545号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念朝诉被告欧阳琪、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念朝支付工程款差额84759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4759元为基数,计算的起止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念朝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8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68.84元,被告欧阳琪负担20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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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4

    (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向被告徐念朝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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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赵本庆 被告- 徐念朝 与欧阳琪 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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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徐念朝:本院受理原告赵本庆诉你方与被告欧阳琪、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1、被告徐念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本庆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欧阳琪对被告徐念朝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念朝、被告欧阳琪、被告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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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5

    (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开庭公告(徐念朝、深圳市金华祥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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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付春明 被告- 欧阳琪 徐念朝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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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徐念朝、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春明诉被告欧阳琪、徐念朝、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307民初14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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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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