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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宝天志

    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惠州市下角菱湖二路18号德福园小区怡和园7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惠州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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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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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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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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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郑国华、杨永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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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郑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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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惠州市双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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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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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与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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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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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陈凤茹与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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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陈凤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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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凤茹与徐天平、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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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凤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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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陈凤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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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陈凤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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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陈凤茹、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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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申请人-陈凤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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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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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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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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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5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蔡琳 当事人- 尹国伟蔡素兰 黄锐平 被告- 惠州市鸿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信宏 尹国伟 魏志军 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 杨永久 刘金华 徐天平 刘文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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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18502号 魏志军、刘文武、刘金华、尹国伟: 原告蔡琳与被告惠州市鸿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徐天平、江信宏、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魏志军、刘文武、刘金华、尹国伟、第三人黄锐平、蔡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8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永久、被告惠州市鸿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徐天平、被告惠州市中宝天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琳偿还剩余债务本金41788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琳对被告魏志军、被告江信宏、被告刘文武、被告尹国伟、被告刘金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蔡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永久、被告鸿德兴公司、被告徐天平、被告中宝天志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上述费用,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35463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杨永久、被告鸿德兴公司、被告徐天平、被告中宝天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5463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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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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