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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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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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9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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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5 |
2 |
杨正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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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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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5 |
3 |
曾佳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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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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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5 |
4 |
唐芳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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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唐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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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5 |
莫湘媛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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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莫湘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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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6 |
易恋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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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26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易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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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7 |
毛贵敏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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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26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毛贵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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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8 |
陈湘婷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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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259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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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9 |
唐文君与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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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7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唐文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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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10 |
米珊珊、株洲市天元区康城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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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8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米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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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8-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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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湘0211执261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2 | (2021)湘0211执260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3 | (2021)湘0211执259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4 | (2021)湘0211执179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5 | (2021)湘0211执178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6 | (2021)湘0211执177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7 | (2021)湘0211执173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8 | (2021)湘0211执172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9 | (2021)湘0211执171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10 | (2021)湘0211执182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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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0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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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5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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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云、颜月吾、贺丽平、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0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018保发回租第001号);二、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ANATOM16HD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一套;三、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9日间的租金378276元;四、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9日间的租金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基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为43944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为99666元;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为155388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为21111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为266832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为322554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378276元);五、被告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颜云、颜月吾、贺丽平对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1元,由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颜云、颜月吾、贺丽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7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791元。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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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2 |
(2020)粤0303民初10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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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5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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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云、颜月吾、贺丽平、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保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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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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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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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97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旷小兰 颜月吾 颜云 曾丽 贺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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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97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997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49331.2元,并赔付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22日的违约金14256.68元,以及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2.3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对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68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6元,由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负担22972(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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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4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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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97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旷小兰 曾丽 颜云 颜月吾 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贺丽平 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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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97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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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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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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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97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旷小兰 曾丽 颜云 颜月吾 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贺丽平 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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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97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05162018031208号合同在2019年8月16日前所产生的违约金8520.4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907331.2元及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依日息万分之六所产生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连带保证人被告二至八的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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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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