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25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12月与金华本地人发生业务往来,却取得了由“金华市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2656074,金额为48543.69元,税额为1456.31元,价税合计为50000元,开票日期2017年12月21日,服务名称为代理服务。这份发票于2017年12月列入“管理费用”科目。2018年6月底,你单位接到江干区税务局电话后,已于2018年7月17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000元,本次检查实际补缴为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企业所得税税款50%罚款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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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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