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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饶教授

    广东饶教授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之一701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工商处字[2017]156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饶教授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801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兴国成立日期:2014年09月18日营业期限:2014年09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8月8日,根据线索,本局对广东饶教授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801房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网(网址:www.gzrjs.cn)中将部分学生的照片及辅导后的情况以明星学员的形式进行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从事中小学生的脑力开发和记忆力培训业务。当事人为扩大其培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2017年7月开始在其官网上宣传部分所培训学员的照片及辅导的情况,实际上是为了证明其培训效果。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官网尚未停止上述广告宣传。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网页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所培训学员的形象和辅导情况证明培训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推荐、证明培训业务的违法广告行为。该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培训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电话:85587050)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355988)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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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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