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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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市环罚字〔2021〕02号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0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精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中存在未按照《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实施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2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该公司未按照《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实施的行为再次进行调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市环罚告字〔2021〕01号),并于5月21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首次发现该公司存在该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及时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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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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