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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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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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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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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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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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执行人朱保平与被执行人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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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朱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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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执行人朱保平与被执行人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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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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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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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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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告朱保平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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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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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申请执行人梁金山与被执行人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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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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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申请执行人梁金山与被执行人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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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梁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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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告梁金山诉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雍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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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梁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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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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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113民初3249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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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19 |
2 | (2020)苏0113民初32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保平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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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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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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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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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55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5元、保全费1757.5元,共计6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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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2 |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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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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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55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5元、保全费1757.5元,共计6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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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3 |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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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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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19.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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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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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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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19.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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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5 |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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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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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19.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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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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