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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发集团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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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602民初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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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1-05-29 2021-06-15
    2

    方志明与叶凤仪、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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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2民终21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方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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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05
    3

    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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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辽01民终10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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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2-24
    4

    叶永从、王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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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永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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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2 2020-11-05
    5

    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与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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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3民初114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常州市东南开发区福磊石材工艺厂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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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9-22
    6

    王志阳与叶永从、高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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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5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志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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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11-01 2020-11-05
    7

    洪再生、林小利等与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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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3民初157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林小利
    洪再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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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03-13 2019-03-28
    8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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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陕0112执恢2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思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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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8-12-26
    9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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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陕0112执恢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思诚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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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8-12-26
    10

    叶永从、王志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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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民辖终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永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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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27 2021-04-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受理破产]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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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破14号 -

    当事人- 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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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14号本院根据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泉州商城综合楼8楼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颜燕琼、谢桂聪;联系电话:15359490913(颜)、15059581778(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27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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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2

    [裁判文书]林松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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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民终3312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黄华强 被上诉人-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林松江 当事人- 福建省达晟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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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林松江: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华强与被上诉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林松江、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达晟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312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应到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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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5
    3

    [裁判文书]林松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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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民终3312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黄华强 被上诉人- 福建省达晟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松江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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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林松江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1-05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林松江: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华强与被上诉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林松江、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达晟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312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应到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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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5
    4

    [裁判文书]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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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3民初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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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206号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7)闽058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22行“被告明林达”补正为“鑫宇工程建设公司”。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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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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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3民初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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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206号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206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及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7745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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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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