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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捷兴

    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占伟、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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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81民初3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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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30
    2

    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崔小林、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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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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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26
    3

    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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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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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8-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9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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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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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09号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83元,多余部分2558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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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2

    (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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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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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小林、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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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3

    (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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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崔小林 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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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937号崔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力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小林、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捷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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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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