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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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辉彤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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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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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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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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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辉彤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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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厦门辉彤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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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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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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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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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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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叶泉坤 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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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9K9X2R)、叶泉坤(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651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拖欠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揽价款1014678.38元,并以1014678.38元为本金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叶泉坤对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泉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3元,由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负担138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胡士强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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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2 |
[更正公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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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叶泉坤 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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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9K92R)、叶泉坤(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651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在本网站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3号应诉材料中,出现笔误,现改正如下:开庭时间“2019年5月22日9:00”改正为“2019年6月18日15:00”。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胡士强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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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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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叶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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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叶泉坤 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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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叶泉坤(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6517):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叶泉坤、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厦门顺风尚德光电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施工承揽款1014678.3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8日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6620.78元,2018年9月8日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28690.03元);2、被告叶泉坤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2日9:30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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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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