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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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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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终1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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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30 |
2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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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执保12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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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4-29 |
3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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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执保11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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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25 |
4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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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执保107号 | - |
当事人-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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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2 |
5 |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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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初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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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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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7民初323号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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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初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 刘娅蓝 陈国伟 李向东 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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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民初323号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定金3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其中: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由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8952.47元;四、由被告陈伟胜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追偿;五、驳回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562元,由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84元,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共同负担201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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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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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初323号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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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初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 刘娅蓝 陈国伟 李向东 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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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刘娅蓝,陈国伟、李向东、绵阳市九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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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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