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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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张岱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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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3执恢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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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30 |
2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张岱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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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3执恢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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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30 |
3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市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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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终9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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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30 |
4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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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恢18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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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3 |
5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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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恢1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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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9 |
6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平宋宗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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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7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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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11 |
7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新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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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377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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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9 |
8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骁、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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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恢3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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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2 |
9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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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32民初1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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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5 |
10 |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骁、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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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恢24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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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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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民终159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何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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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2 | (2015)峨眉民初字第82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南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智仁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贺显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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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30 |
3 | (2015)峨眉民初字第82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南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智仁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贺显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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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G22 | 2018-0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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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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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罗骏 杨雅丽 罗波 陈蓉萍 毛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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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626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罗骏、杨雅丽、罗波、陈蓉萍、毛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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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2 |
(2019)川1181民初1098号原告龙智勇与被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珑峰、王晓方、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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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0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龙智勇 当事人-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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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龙智勇与被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珑峰、王晓方、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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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3 |
(2019)川1181民初113号原告刘远翔与被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丽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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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1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远翔 被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钱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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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远翔与被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丽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刘远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远翔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1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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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4 |
(2019)川1181民初113号原告刘远翔与被告钱丽君、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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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1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远翔 被告- 钱丽君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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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81民初113号原告刘远翔与被告钱丽君、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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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5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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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赵明强 周利芹 何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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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280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强、周利芹、何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明强、周利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7.32万元;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何好对本判决的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明强、周利芹追偿;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被告赵明强、周利芹、何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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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6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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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罗骏 杨雅丽 罗波 陈蓉萍 毛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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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626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罗骏、杨雅丽、罗波、陈蓉萍、毛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月1.2%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款期限内的罚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借款逾期后的利息、罚息:2016年8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月1.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康定县孔玉乡色玉电站的双梁吊钩桥式起重机等设备【详见登记编号为0513321170000035(康抵字201504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动产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在原告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罗骏、杨雅丽、罗波、陈蓉萍、毛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包含还本、付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262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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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7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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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赵明强 周利芹 何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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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280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强、周利芹、何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明强、周利芹立即偿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借款逾期后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罚息约为20万元);2.判令被告何好对被告赵明强、周利芹所欠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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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8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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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32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智勇 程池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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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267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智勇、程池、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本案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川11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龙智勇、程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9.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68.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即一审判决多计算乐借款本金13.6万元,借款期内利率多计算乐0.5%,逾期月利率多计算乐0.3%;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按双方败诉比例分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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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9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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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32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智勇 程池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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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267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智勇、程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2.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82.56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智勇、程池追偿。三、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西岭雪山茶地坪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5589平方米;权证号:大邑国用【2014】第1466号)使用权和位于大邑县西岭雪山茶地坪1-2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7号、建筑面积:982.49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1-4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8号、建筑面积:823.8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1-2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79号、建筑面积:633.9平方米)、西岭雪山茶地坪2-3层(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9480号、建筑面积:663.86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在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龙智勇、程池追偿。四、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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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10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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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32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智勇 程池 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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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267号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智勇、程池、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龙智勇、程池偿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0%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息和罚息(如暂计算约为100万元);二、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四川茶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边看边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眉山好心情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被告龙智勇、程池所欠原告的债务;三、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博雅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大邑县西岭雪山茶地坪1-2层、1-4层、2-3层建筑面积共计3104.05平米的房屋和面积为5589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进行变现,并对所取得的款项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当事人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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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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