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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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树群与孙宏宇、王晓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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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初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树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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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2 |
真多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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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59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真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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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4 |
3 |
娃拖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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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60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娃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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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4 |
4 |
益巴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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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37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益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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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4 |
5 |
多可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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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61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多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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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4 |
6 |
曾鲁军,广汉市兴隆镇安鑫机械租赁部,四川九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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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执保16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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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7 |
广汉市兴隆镇安鑫机械租赁部、四川九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鲁军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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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财保12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广汉市兴隆镇安鑫机械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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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3 |
8 |
冕宁县国投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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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7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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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30 |
9 |
巴措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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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6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巴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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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2 |
10 |
吉多与公却来布、尔金东召、泽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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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9民初5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吉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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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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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24民初54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泽成 被告- 袁俊奎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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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11-24 |
2 | (2019)晋民再2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袁海龙 再审被申请人- 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 张其平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集团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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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9 | 2019-11-10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盛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智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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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9 |
4 | (2016)川0129民初16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恒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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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9 |
5 | (2016)川0131民初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兵 被告- 四川正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胡洋 第三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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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7-03-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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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2529号上诉人黄泽成诉被上诉人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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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5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泽成 被上诉人- 袁俊奎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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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12529号上诉人黄泽成与被上诉人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泽成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2.改判袁俊奎向黄泽成支付工程款8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年息6%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3.改判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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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2 |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星河、张智仪、姚政、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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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终25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杜星河 张智仪 姚政 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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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民终255号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星河、张智仪、姚政、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8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姚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杜星河支付垫支款172049元及该款从2017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利息;杜星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本案所判决的租赁费款项的相关税务发票;二、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姚政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杜星河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40元,均由姚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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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3 |
(2019)川0132民初128号原告雷传东与被告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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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雷传东 被告- 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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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雷传东与被告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不知你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3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一、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雷传东工程款236731.5元及利息(以23673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7年6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雷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2304元,合计8954元,由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050元,雷传东负担2904元。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费的费用雷传东已预交,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雷传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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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4 |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星河、张智仪、姚政、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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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终25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杜星河 张智仪 姚政 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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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民终255号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星河、张智仪、姚政、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单位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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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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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8号雷传东与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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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2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雷传东 被告- 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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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雷传东与成都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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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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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1号原告黄泽成与被告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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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泽成 被告- 袁俊奎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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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5441号原告黄泽成与被告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泽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黄泽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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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7 |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罗刚、被上诉人张智仪、被上诉人姚政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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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终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罗刚 张智仪 姚政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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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民终65号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罗刚、被上诉人张智仪、被上诉人姚政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4月1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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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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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7095号张建军、付进辉与四川恒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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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709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建军 付进辉 被上诉人- 四川恒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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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张建军、付进辉与四川恒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7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二、付进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军劳务费647226.55元,四川恒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付进辉的这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大邑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张建军的劳务费647226.55元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鉴定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1873元,合计67172元,由上诉人张建军负担11000元,上诉人付进辉负担5671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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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9 |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智仪、北京圣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姚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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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民终1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智仪 北京圣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姚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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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民终1129号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智仪、北京圣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姚政买卖合同纠纷与你公司一案,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连带支付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月3日下午三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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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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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1号原告黄泽成与被告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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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泽成 被告- 袁俊奎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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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5441号原告黄泽成与被告袁俊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袁俊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年息6%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2、判令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2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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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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