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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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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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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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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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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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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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4505号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二、驳回判决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温助理、潘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318、83008321534751632020-08-1217:15:58:67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广州,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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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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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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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50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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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4505号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11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快手”企业字号的行为,包括停止在经营场所、宣传材料以及其他渠道使用“快手”标识的行为;2、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文字,并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交通费、调查费等合理维权支出;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020-83008318、83008321温助理、王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2710682020-04-0814:40:06:773(2020)粤0111民初45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美研发(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快手,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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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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