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土资罚决(2018)9号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1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中的自然保留地267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零伍元整(¥4005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中的坑塘水面234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元整(¥585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伍元整(¥98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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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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