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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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舜天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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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1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舜天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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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1-27 |
2 |
东莞市谢岗卓力切削工具五金店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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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6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谢岗卓力切削工具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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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3 |
东莞市库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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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恢3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库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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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4 |
东莞市正瀚华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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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恢3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瀚华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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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5 |
东莞市德士美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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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9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德士美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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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09 |
6 |
东莞市杉山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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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1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杉山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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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9 |
7 |
东莞市联合磨削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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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2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联合磨削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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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9 |
8 |
叶培明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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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民初7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叶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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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13 |
9 |
叶培明、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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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执保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叶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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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13 |
10 |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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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628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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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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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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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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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84,72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4,726.17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计5,494元,受理费4,050元、保全费1,444元,已由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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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2 |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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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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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公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告知书。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4,726.17元及利息(利息以184,726.1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为2,770.89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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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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